十三.最後的審判
  2018年10月8日,國慶小長假結束的時間就是那永波最後的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犯罪嫌疑人那永波犯《刑法》第四章第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刑法》第二章第一百五十條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品罪。

  《刑法》第四章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

  《刑法》第六章第三百零二條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罪。

  《刑法》第四章第二百三十條故意殺人罪。

  凶手雖然患有解離性身份疾患但是情節嚴重!數罪並罰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並沒收所有財產。不得上訴!

  尚州市終於恢複了往日的安寧,而那永波這樣的殺人惡魔也許還會存在,他們就是人類的背叛者但是他們永遠抵抗不過正義的。就像耶穌的門徒猶大一樣叛變了自己的老師最後的答案隻有萬人唾棄。

  我也因為弄傷人質被停職查看,但是並沒有什麽大礙。半個月後我因為態度良好以及張豆豆的不以追究所以官複原職。曹洋也因為凶手正是那永波所以也回到了自己的崗位上。

  要想知道為何張豆豆不追究,答案很簡單女朋友怎麽可能起訴他的男朋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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